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論壇第三期在京召開
專家熱議《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專章立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于2019年11月26日舉辦社科大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論壇(第三期)——“《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專章立法”學術研討會。會議分為兩個單元,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網絡保護部分進行探討,來自企業界、學界、法院、檢察院的代表就具體條款提出修改建議,立法機構、網信部門、團中央相關工作人員到會聽取了意見和建議。
第一單元 立法建議的提出
第一單元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維教授主持。

林維教授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保護是一個新章節,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相關的機構和部門就網絡保護專章多次舉辦研討會,此前的會議學者居多,這次也特別希望傾聽業界和學者從客觀角度提出的意見,為立法框架及具體條文給出實質性建議。

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長張麗君對第五章的網絡保護提了數條建議: 第一,第六十條、六十一條,智能終端產品提供者建議修改為“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智能終端產品提供者”。第二,在第六十一條中,智能終端銷售者在銷售環節難以增加技術保護措施,因此建議取消銷售者的義務。第三,在智能終端產品上設置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要求安裝保護軟件只是一個手段,也可以通過增加功能設置等其他手段來實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第四,第六十五條將“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改為“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開發者”,在產品源頭實現對未成年人的防沉迷管理、權限和消費的保護性限制。第五,在第六十七條建議將“專職人員”改為“工作人員”,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投訴舉報,基本都是由成年人來進行維權,企業沒有必要設置專職人員來處理舉報。

阿里巴巴集團法務部法務總監馮宏聲提出:首先,第六十五條如果沒有游戲分級制度支撐將影響落地實施。其次,建立統一網游平臺的難度較大。其三,對限制個人信息采集的規定應該避免一刀切。其四,應當增加父母接受親職教育義務的規定,企業可以配合。其五,對第六十五條指出的影響身心健康的產品中,建議增加網絡游戲。最后,還對其他部分具體條款提出了修改建議。

阿里巴巴集團政策法規研究室高級專家孟兆平指出:首先,建議將第六十一條“網絡保護軟件”改成“相應技術手段”。其次,網絡保護希望能區分場景進行規制。

騰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書長柳雁軍指出:首先,草案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要制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種類、范圍和判斷標準,這可以為相關主體履行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奠定堅實基礎。其次,建議考慮不同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類型與未成年人的關聯度高低,有針對性進行規定,而非第六十四條規定普遍性的義務。最后,建議做好未保相關各方主體義務的適度平衡,避免有明顯短板,進而影響未成年網絡保護的整體工作。

長期在互聯網公司從事法務工作的薛穎就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提出了建議。她提到應謹慎使用第六十三條中“保護性限制”術語,并特別提出,保護未成年人信息的義務主體不應僅是互聯網公司,還應重點包括學校、教育機構和教育主管部門;六十三條2款規定的收集個人信息的“未成年人+監護人”雙重同意標準過高、可能難以落地,反而易導致未成年人故意規避,同時,如獲得監護人同意時不區分不同年齡的認知能力和應用場景,則會導致與民法總則的民事責任能力分齡區分、現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收集兒童個人信息的“同意”年齡界限等都難以兼容,也與域外各國的普遍做法有很大差異。

新浪法務部政策研究顧問葛迎指出:首先,對未成年人的過度保護反向侵害年輕人的用戶體驗。其次,第六十四條:“應當避免提供可能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這一表述對產品開發產生很大限制。再次,立法標準要考慮不同規模層級的企業的適用。最后,希望實名認證做到:輕場景下輕認證,重場景下重認證。

京東法律研究院秘書長嚴少敏提出以下觀點: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破題關鍵有二,一是在不額外收集個人信息的前提下,識別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二是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產品和服務建立有效的家長監護機制。第一個問題基于手機號(移動上網卡)須實名登記,未成年人辦理手機號須一并登記家長身份信息,建議基礎電信運營商開發并提供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驗證的相關服務。第二個問題,手機廠商在系統層面提供家長控制的產品設計,有利于實現家長對未成年人使用各種網絡產品與服務的整體時長及內容的綜合控制手段。

字節跳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夏杰指出:首先,第64條中的網絡沉迷不應籠統概括而應具體到內容,對于作為網絡原住民的Z世代來說,讓其擺脫網絡可能性已經微乎其微,目前對于網絡沉迷的規制,應該將重心放在導致未成年人沉迷的網絡內容上面,如網絡游戲沉迷、網絡色情沉迷等。其次,防沉迷規制框架應當分場景設計,針對不同的沉迷對象進行不同的規制方式,防沉迷設計總體上應該多強化家長引導和鼓勵。

樂高集團法務總監江瑛指出:(1)可借鑒國外LEGO Life 的做法,開發專門針對兒童社交的APP,系統自動限制孩子們上傳任何涉及個人隱私的數據和圖片,為孩子們創造一個安全的言論社交環境。(2)為減少實踐中身份信息泄露風險,建議用戶信息年齡識別與手機號綁定,由三大國有運營商保存用戶資料,從手機號所屬運營商處獲取用戶年齡信息。(3)應提及建立網癮矯治與引導的非盈利學校。目前防沉迷的盈利機構魚龍混雜,急需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4)專章在權益保護方面力度少了些,合理使用網絡的權益需要保護,應疏堵結合。建議提及未成年人的網絡參與權,財產權,針對未成年人網絡侵權、網絡詐騙等問題,作出專門的制度設計。(5)應更好地管理貼片廣告,進行廣告分類,凈化兒童網絡視頻環境。

韜安律師事務所高級法律顧問孫磊指出:其一,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征求未成年人同意,從驗證角度來看難度很大。其二,第六十五條游戲宵禁制度存在問題。其三,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欺凌者如果是監護人如何處理?第四,應加強監管5173等網絡游戲交易平臺。最后,現行判定網絡沉迷的心理測量機制存在不科學以及過時的問題。
第二單元 立法建議研討與自由討論
第二個單元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主持。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長郭開元指出:首先,第五十七條中網絡隱私權利,虛擬財產保護權利應當擴展,要有明確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思維。其次,關注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并對網絡不良信息進行監管。注重網絡不良信息的源頭查找和預防。最后,應對網絡沉迷的概念進一步界定。

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蔣俏蕾指出:首先,再次強調網絡沉迷概念的模糊問題。認為對于防沉迷,內容的分類、分級與控制比單純限制時間更重要。且應當結合未成年人常見的心理與社會問題來防沉迷。其次,進一步強調重視未成年人乃至全社會的媒介素養。最后,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要關注特定的場景和情境。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李靜就未成年人支付能力問題圍繞網絡支付的特征、未成年人網絡支付能力和行為效力、有關網絡支付行為規則的完善三個方面發表意見。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中心主任方禹指出:未成年人保護立法首先應解決應然的問題。網癮矯治機構存在問題,且不建議營利性的機構從事網癮矯治。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管辦(研究室)主任孫銘溪指出:個人信息問題可能需要統籌運營商掌握的信息。不建議在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直接規定同意原則,應做年齡細分。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副主任渠成林指出:網絡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網上行為需要積極的、正向的引導和規范,另一方面要科學、合法、有效的加大未成年人網絡權益的保護力度。《未成年人保護法》設立“網絡專章”可以說是恰如其時。首先,應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無論是現實生活,還是網絡活動,對未成年人均應給予全面的優先、特殊保護。第二,義務和罰則應當并行。若缺少后續罰則的規定,在司法實務層面的監督和懲罰難以有效實現,比如六十一條。第三,規定應當具化、科學兼具可操性。比如,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是否可以將“提示”義務詳細規定為采用分級表達的方式。第四,應當明確補位救濟的途徑。如第六十三條對監護人“同意”的規定應當規定補位救濟途徑。第五,應當加大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監管力度。是否進一步明確已掌握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個人、機構或者組織,無權僭越“父母的同意”,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進行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轉讓或相關權利授權,特別是加大對學校、培訓機構等掌握大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單位和機構進行相應監督和規制。

團中央權益部副部長張蔚紅從兩個方面總結: 一方面,監管的理念需要進一步更新。監管的標準不好把握,擦邊球難以處理。監管領域難以形成一個合力。另一方面,監管要和現行的或者即將施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良好的銜接。同時加強內容傳播源頭的監管。立法要積極回應當下社會的重要關切。

最后,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總結會議,感謝各位嘉賓的參會并從不同的角度和立場提出寶貴意見,將對接下來的體系立法和理論研究工作都有重要的啟發,并表示社科大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系列論壇還將就具體問題展開更加縱深的學術研討,歡迎各界專家繼續參與互動和交流,為中國乃至全球的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推進作出貢獻。
